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
2008-12-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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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
(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)
目 錄
第一章 總 則
第二章 防護重點
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
第四章 通信和警報
第五章 疏 散
第六章 群眾防空組織
第七章 人民防空教育
第八章 法律責任
第九章 附 則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為了有效地組織人民防空,保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,保障社會主義現(xiàn)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,制定本法。
第二條 人民防空是國防的組成部分。國家根據(jù)國防需要,動員和組織群眾采取防護措施,防范和減輕空襲危害。
人民防空實行長期準備、重點建設、平戰(zhàn)結合的方針,貫徹與經濟建設協(xié)調發(fā)展、與城市建設相結合的原則。
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人民防空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(fā)展計劃。
第四條 人民防空經費由國家和社會共同負擔。
中央負擔的人民防空經費,列入中央預算;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擔的人民防空經費,列入地方各級預算。
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(guī)定負擔人民防空費用。
第五條 國家對人民防空設施建設按照有關規(guī)定給予優(yōu)惠。
國家鼓勵、支持企業(yè)事業(yè)組織、社會團體和個人,通過多種途徑,投資進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;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,收益歸投資者所有。
第六條 國務院、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的人民防空工作。
大軍區(qū)根據(jù)國務院、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授權領導本區(qū)域的人民防空工作。
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領導本行政區(qū)域的人民防空工作。
第七條 國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管理全國的人民防空工作。
大軍區(qū)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管理本區(qū)域的人民防空工作。
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管理本行政區(qū)域的人民防空工作。
中央國家機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管理中央國家機關的人民防空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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